“原唱”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概念,“原唱之争”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等问题。
歌曲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邻接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等权利。
歌曲著作权人能否收回作品权利,取决于许可合同是否约定单方解除权;免费许可下可随时终止等。

近日,汪苏泷和张碧晨关于歌曲《年轮》的“原唱之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该纠纷涉及哪些著作权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位歌手表明自己是一首歌的原唱者身份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笔者认为,“原唱”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概念,歌手表明原唱者身份不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一首歌曲作为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词曲作者作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等一系列的著作权专有权利。一首歌曲的演唱者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歌曲演唱者针对其表演享有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其作为一种邻接权包含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许可他人直播其现场表演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等。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均不控制表明歌曲原唱者身份的行为,也就是说,仅仅错误表明或否定一首歌曲原唱者身份的行为不会侵犯著作权法中的任何权利。
尽管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表明原唱者身份的权利,但歌曲原唱者这一事实影响到公众对于歌手成就的认知,错误表明原唱者身份会影响歌手的知名度及重要经济利益。
散布的相关错误言论在达到歪曲事实的程度并对于歌手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可能会侵犯歌手的名誉权或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诋毁行为。但是,对于歪曲事实的认定具有较高的门槛。
“原唱”一词的概念较为模糊且存在多种不同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原唱是歌曲由某个歌手最早公开演唱。著作权法对于同时首次出版的认定给出了30天的间隔期,参考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原唱”的定义并不否定多个原唱者的存在,在相差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公开传播其歌曲表演的多人都可以被称为“原唱”。
歌曲的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向原唱者收回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这取决于音乐著作权许可合同是否约定著作权人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音乐著作权免费许可的情况下,歌手作为被许可人没有支付相应对价,音乐著作权人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许可使用合同。歌手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公开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则会侵犯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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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注册费用:300元/类(含10个商品/服务项) 委托代理公司:800元~3000元不等,视服务内容而定 如需多个类别,费用按类叠加
商标注册流程一般包括: 商标查询(是否有重复) 准备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提交申请(可通过商标局或代理公司) 形式审查(2-3个月) 实质审查(6-8个月) 公示期(3个月) 获得注册证书 整个周期通常为 9-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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